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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行业作风“九条禁令”

发布时间:2013-07-21   来源:本网  点击量:370

供稿:纪监审办

一、严禁索要、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“红包”和宴请,对无法拒收的“红包”,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上交所在单位,否则,取消当年职称评定资格或解聘处理。 

二、严禁利用职务之便,非法收受药品、器械设备、试剂等生产、经销企业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、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,情节严重的,吊销其执业证书;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三、严禁为药品经销单位“统方”(指提供用药数据),凡违反规定者,对“统方”人员给予待岗会辞退处理;免去该科科主任职务。

四、严禁向患者推销(代销)药品、器械、卫生材料、保健品、美容化妆品,或通过介绍、转诊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、治疗等从中收取费用。否则,按第二条收受回扣处罚。

五、严禁医药代表到医院搞促销活动。对违反规定的,冻结药款,停止与其业务往来,全省通报批评,取消该企业2年内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投标资格;情节严重的,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。

六、严禁对用药处方、仪器检查、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,或用不正当手段拉病人。否则,给予通报批评,取消该单位年度评优资格,免除其主要负责人职务,降低或取消其等级医院资格。

七、严禁违反诊疗用药原则,开贵重药、大处方和开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物及辅助检查。否则,对当事人给予经济处罚,停止处方权或给予待岗处理。

八、严重违反国家收费规定,擅自提高收费标准,或巧立名目分解项目收费、多收费,或私自收费。否则,责令将乱收、多收的费用如数退还患者;对乱收、多收、私收费者予以经济处罚、停止处方权、取消当年职称评定资格或解聘处理;科室乱收费、私收费的,追究该科负责人的责任。

九、严禁违反招标规定,不履行中标药品购销合同,不使用中标药品。违反规定的,给予通报批评、取消该单位年度评比先进资格,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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