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供稿:纪监审办
1、严禁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索要、接受患者及其亲属的“红包”和宴请。
2、严禁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,非法收受药品、器械设备、试剂等生产、经销单位(企业)或人员以各种形式给予的回扣、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。
3、严禁医疗单位科室及工作人员为药品经销单位“统方”,提供用药数据。
4、严禁医疗单位科室及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患者推销(代销)药品、器械、卫生材料、保健品、美容化妆品或通过介绍,转诊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,治疗等从中收取费用。
5、严禁医药代表到医院临床科室搞促销活动。
6、严禁医疗单位及其科室对用药处方、仪器检查、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,或用不正当手段拉病人。
7、严禁医务人员违反诊疗用药原则开贵重药、大处方和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物及辅助检查。
8、严禁医疗卫生单位、科室及个人违反国家收费规定,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分解项目收费、多收费或私自收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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